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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遷讓房屋等(2026-06-15)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6-15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林素杏  

訴訟代理人  黃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富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同有明文。另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雲林縣○○鄉○○
    村○○街0號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6,9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170,000元。又原告聲明第2項與首開被告應將上開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等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
    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216,900元【計算式:46,90
    0元+170,000元=216,900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