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清算事件(2026-06-17)
消費/小額
ULDV
2026-06-17
案號: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志忠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志忠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
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
第56條第2 款所明定。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
字第181號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更
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5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4號進行更生之執行程序,於115年3月26日公告債
權表,並於115年3月25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於10日內提出更生
方案,上開通知已於115年3月27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債
務人並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並於
115年5月8日具狀表示無從依本院命令提出更生方案,足認
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
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
及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
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
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