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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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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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抗告人即
債 務 人 廖峰淯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
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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