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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8)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抗告人即  
債  務  人  廖峰淯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
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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