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給付承攬報酬(2026-06-15)
消費/小額
ULDV
2026-06-15
案號:小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被告) 拾歲影像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慶
相 對 人
(即原告) 梁宗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 年4 月20
日本院斗六簡易庭所為駁回其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115 年度六
小字第111 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雖係法人,但資本額僅有新台幣(下同)
25萬元,係屬小規模營業人,因伊有製作網站需求,乃立於
一般消費者地位而與相對人接洽並簽定承攬合約,然伊並無
與相對人有平等磋商合約條款能力,詎原裁定未考慮及此,
便逕認因系爭合約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不予移轉管轄,容有
未洽,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其次,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
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
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
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
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28條
)。
三、查,本件相對人以抗告人現仍積欠其承攬報酬款24,000元未
償,乃依渠等所立承攬合約向本院對抗告人提起本訴,因兩
造曾約明上開合約如需涉訟時,同意以雲林法院為第1 審管
轄法院,此有雙方所立合約第8 條可參。故而抗告人雖於民
國115 年4 月1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其公司所在地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然為原審以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而
予裁定駁回。嗣抗告人雖以上開事由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對原裁定既不
得聲明不服,從而本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蔡碧蓉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蔣得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