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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4-13 案號:家親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
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