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公示送達(2026-06-15)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5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代 理 人 馮羿涵
相 對 人 湯燕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地址,
惟信函因「查無此人」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
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
,無法送達附件所示之通知,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州營前
退回之「改退批条查無此人」為證,並有本院函查內政部移
民署115年3月11日以移署資字第1150020304號相對人個人入
出國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
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