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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公示送達(2026-06-15)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5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代  理  人  馮羿涵  
相  對  人  湯燕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
    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地址,
    惟信函因「查無此人」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
    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
    ,無法送達附件所示之通知,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州營前
    退回之「改退批条查無此人」為證,並有本院函查內政部移
    民署115年3月11日以移署資字第1150020304號相對人個人入
    出國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
    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