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本票裁定(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6-18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林孟宏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
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以雲林縣為
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
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
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3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001 113年1月22日 520,000元 358,644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5月23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