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2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明霞  
            劉惠蘭  



相  對  人  葉周淑惠


            葉耀中  

            葉千華  

            葉亭君  

            葉靜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
    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周淑惠及債務人葉俊彥於民國
    111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112年2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1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
    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不依約清
    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
    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9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
    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
    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6 53.18 全部 葉周淑惠、葉耀中、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4;葉亭君、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8。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7 49.00 全部 葉周淑惠、葉耀中、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4;葉亭君、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8。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斗六二  718 51.57 全部 葉周淑惠、葉耀中、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4;葉亭君、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8。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941 斗六二段716、717、718地號 雲林縣○○市○○路0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112.32 二層 96.12 騎樓 16.20 224.64   全部 葉周淑惠、葉耀中、葉千華權利範圍各1/4;葉亭君、葉靜穎權利範圍各1/8。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