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V 拍賣抵押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0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達銓  


            陳谷幸  

相  對  人  林平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林育麒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15年2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
    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債務人林育麒於114年1
    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
    欠聲請人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
    本票、臺中南和路郵局第67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
    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
    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
    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西螺鎮 三塊厝 三塊厝 270-5 331.00 全部  002 雲林縣 西螺鎮 三塊厝 三塊厝 270-7 144.00 4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