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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拍賣抵押物(2026-05-21)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5-21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邱威標  
相  對  人  黃珮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月1
    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10月2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
    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等影
    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萬年東  24 93.27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2 萬年東段24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40.50 二層58.32 騎樓17.82 電梯樓梯間5.06 121.7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