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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8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丁兪文即丁麗娜

            林意龍  
            睿皇工業有限公司即叡成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忠  
            林淑芬  
            黃正忠  
            陳生報  
            洪拓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對第三人
    美商悠樂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紅利等所
    得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林意龍之勞保、郵
    局、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
    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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