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清償債務(2026-02-24)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2-24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志剛
債 務 人 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妙娟
債 務 人 黃俊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俊蔚對第三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黃妙
娟、黃俊蔚之勞保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
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