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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陳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函查債務人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郵
    局存款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又債務人
    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1樓,有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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