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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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債 務 人 蔡亞娟(即胡原彰之繼承人)
胡惠閔(即胡原彰之繼承人)
胡馨喻即胡雅晴(即胡原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惟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而債務人蔡亞娟、胡惠閔、胡馨喻即胡雅晴之住
所地分別在嘉義市東區、臺北市中山區、嘉義市西區,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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