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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孟修(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
    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4年10月6日死亡,
    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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