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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清償債務(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4-15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8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詩  
債  務  人  葉丁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丁碧、蔡茂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蔡茂彰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債務人葉丁碧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
    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
    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
    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蔡茂彰
    逕換發債權憑證及聲請對債務人葉丁碧查詢勞保、保險投保
    資料,惟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蔡茂彰已於105年1
    1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蔡茂彰強
    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債務人葉丁碧
    住所係在嘉義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關於債務人葉丁碧應屬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