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清償債務(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4-08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4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翰堂即陳俊秀(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執
行債務人之財產等。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
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
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