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給付票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3-31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4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偉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
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
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
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係
於高雄市苓雅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