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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4-07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2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王彩琴即陳王櫻潓兼陳峻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彩琴即陳王櫻潓兼陳峻
    達之繼承人等所有對第三人滙客萊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卡麗
    斯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及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臺中市、臺北市
    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