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V 清償債務(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3-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8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吳秀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
    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
    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
    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
    務人住所係於臺北市文山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