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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清償債務(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3-27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7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朝欽即黃龍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温寶秀即黃龍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債務人
    收受被繼承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之領款及帳戶之相關資
    料及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
    台北市中正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