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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清償借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3-24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2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譽彬  
債  務  人  曾慈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