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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91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郵
    局開戶及勞工保險資料,惟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處之存款債權,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並無不
    明。又第三人公司係設於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說
    明,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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