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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假扣押(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1-27 案號:司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字第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


債  務  人  許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公債為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
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之財產,
在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
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
肆佰壹拾參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債權人供擔
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
行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分別定
    有明文。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項及第2
    84 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已將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
    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之規定,修正為「前項釋
    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
    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以與同條第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相呼應。是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
    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
    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
    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此情形,如非因釋明而有不足時
    ,縱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無足以補之,法院自應駁回
    其聲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也。所謂不能強制執行
    之虞,係指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致有達於無資力狀態之堪慮等是:所謂恐難
    執行之虞,諸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最高法院19
    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於
    邀同債務人許雅婷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①110年6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共新臺幣(下同)300萬元、②111年4月2
    7日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五年。詎料債務人自114年1
    1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付本息,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尚欠債權人本金1,368,41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查債權人派員至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所經
    營之地址探訪,赫見行號招牌已拆除、建物牆壁嚴重毀損,
    人員機具均空,已無營業之事實。又上揭欠款經債權人寄發
    催告函通知其等應清償債務,亦未獲回應。債務人等信用貶
    落,已陷於無資力之情形,亦無償債之誠意,企圖逃避債務
    責任而逃逆無蹤,是債權人為恐債權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爰陳明願供擔保,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
    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逾期
    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暨收件回執、現場探訪照片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聲請本院就債務
    人等所有財產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許雅婷部分:
  債權人上開所舉就債務人許雅婷部分,僅可認係就請求原因
    ,提出相當釋明證據而已,然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證據部分
    ,僅提出債務人許雅婷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下稱聯徵資料)為釋明,惟該聯徵資料並無信用異常之記錄
    。經本院通知補正債務人許雅婷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債權人
    於115年1月26日僅提出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之營業地址現場
    照片,就債務人許雅婷之部分未為補正。是債權人雖主張已
    以催告函通知其應清償債務,而債務人許雅婷仍未清償等情
    為假扣押原因,惟徵諸債權人所提上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
    ,僅足以認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未為給付,至多僅屬債務
    不履行之狀態,尚非就債務人許雅婷之職業、資產、信用等
    狀況綜合判斷,認為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與債
    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不能遽謂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認為債
    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是債權人未提出其他可供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則就假扣押原
    因其自未盡釋明之義務,並非釋明有所不足,縱其陳明願供
    擔保,揆諸首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屬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㈡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部分:
  本件對債務人楊尚峯即億峰室內裝修工程行所主張之請求,
    依其提出上開事證,就請求之原因,固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然就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足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
    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故
    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