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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靜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遷出國
    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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