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支付命令(2026-06-15)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5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夏定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崇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件係請求給付借款
,惟借款契約書僅表明債務人吳崇愷就損害賠償部分,始與
第三人吳閩豐連帶給付,並非就借款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吳崇愷就未清償之債務為清償,不應准許。則依首
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