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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支付命令(2026-05-12)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5-12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