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支付命令(2026-05-20)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5-20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明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富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居留地址在臺中市北屯區,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