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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水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水河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
    出被繼承人吳水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之正確真實姓名、住址,聲請人已於
    115年4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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