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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邱詩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允 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114年7月25日 1,308,000元 FR76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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