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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08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蘇俊瑋


被      告  吳建承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出之起訴狀,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不明。前經本院於114年11月17日送達裁定,限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明及事實理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