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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損害賠償(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6-08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洪嘉霜  
被      告  黃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如附
    表一所示權證號碼及金額(其中關於A、B、C權證之全名悉
    依刑事判決所載),嗣經本院刑事第一審判決認被告所侵害
    者乃附表二所示權證號碼及金額,故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仍應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1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4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一:原告洪嘉霜起訴請求
名稱 投資期間 權證號碼 美金 洪嘉霜 100.08.26-102.08.25 A權證(2YDSW390) 5,683元  

附表二:刑事判決內容
名稱  投資期間 權證號碼 美金 洪嘉霜  97.08.23-100.08.22 A權證(802W139) 3,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