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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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謝喬安律師
陳惟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里○○○路○段00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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