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遷讓房屋等(2026-06-15)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6-15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劉國輝
訴訟代理人 曾正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居源、賴素貞、劉信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本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新臺幣
(下同)230,369 元,嗣將其此部分請求金額擴張為被告應連帶
給付其737,120 元(即增加請求金額506,751 元。查,上開擴張
請求金額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