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謝喬安律師
            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1,6
46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77,59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41,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