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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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賴怡婷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111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1,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3,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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