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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吳昆財即吉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292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83,023元
    ,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4年8月13日)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
    利息,合計為10,087,167元【計算式:10,083,023元+4,144
    元=10,087,167元】,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29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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