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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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永進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月招
債 權 人 張美玲
李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永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永進已經鈞院以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
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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