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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6-10 案號:家繼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
原      告  林國座  


被      告  林山源  

            林鐵山  
            王林秋葵


            李林國麗


            林月英  


            林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核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5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