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V 假扣押(2025-05-26)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5-05-26 案號:家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歆雅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提
出即駁回聲請:㈠釋明本件假扣押請求之原因(本件假扣押原因
係聲請人請求保全其剩餘財產分配權益,故請說明本件「金錢請
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即新臺幣7,000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事證釋明之);㈡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即本案有何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歆雅為夫妻,相對人婚後無工作、無實質
    收入,亦疏於承擔家庭照顧責任,一切生活開支均由聲請人
    負責,然婚後相對人持續以各種手段要脅,迫使聲請人將牙
    醫執業所得及婚後所有資產全數交由相對人管理,亦將婚後
    購置之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相對人顯長期預謀、計畫
    性掏空聲請人所有資產,導致聲請人辛勤勞動一生,喪失資
    產支配權,且毫無積蓄。另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詆毀、人身
    羞辱貶抑與外人曖昧往來等行為,已嚴重破壞兩造感情,兩
    造分居分床亦逾7年,相對人長期疏於照顧家庭,兩造婚姻
    關係難以繼續維持,聲請人擬對相對人提起離婚訴訟,並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保守估計聲請人可向相對人請
    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億元。
 ㈡近來聽聞相對人在國外開設銀行帳戶,並開始大量將其所掌
    握之財產處分轉移至香港、歐洲等地,而有隱匿脫產之行為
    ,且在聲請人詢問上開事項後,竟變本加厲有加速轉移之情
    形,更聽聞其已委託民間資產公司多管齊下移轉財產,近日
    並預計再赴瑞士疑似為脫產行為。
 ㈢綜上,相對人有重大財產轉移行為,且多年來恣意處分原屬
    夫妻共同努力所得之龐大財產,使聲請人處於幾無資產之地
    步,並背負3,600萬元之巨額債務,相對人已將借得之資金
    提領挪用,後續之貸款本息卻仍由聲請人承擔,聲請人長期
    承受償還貸款之沉重壓力,身心俱疲,財務狀況岌岌可危,
    為防將來勝訴後無財產可供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之規定,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7,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
    未予釋明,法院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即債權人
    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
    足,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
    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
    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又假
    扣押之原因,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
    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然仍須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523條第1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
    ,始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105年度
    台抗字第15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為保全其對相對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
    求而聲請假扣押,固有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雲林縣地籍異
    動索引、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部分還
    款明細、匯款申請書以及聲請人自製之相對人資產轉移表(
    相對人無收入取得聲請人之財產後再為轉移)等件影本為證
    ,然兩造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亦未有任何一方向法院聲請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是否有消滅原因尚
    屬不明,又就聲請人所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事,聲
    請人並未說明兩造婚後財產狀況,也沒有提出兩造之財產查
    詢清單(完整詳列)等等相關資料作為釋明。另依據卷附之
    前述相對人資產轉移表,亦無法釋明相對人有即將出售名下
    房地或將資產轉往境外隱匿之情形,是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以
    及就假扣押之原因均難認已為釋明,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提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將因於法不合而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