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6-10
案號:司監宣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永村
關 係 人 吳惠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吳惠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
人A04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3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
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
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
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
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07號
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A03之監護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之遺
產繼承與分割上,因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致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
,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遺
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關係
人吳惠仙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已開
具完成並陳報本院等情,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3
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兩造同
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
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與受監護宣告人有利害衝突,揆諸前
揭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
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114年5月28日死亡,除其三女張素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六女許淑茹出養而無繼承權外,其餘繼承人分
別為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張素女、張素月、張素雲、張
珠芬,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應繼分各為6分之1,此有繼
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張素女、張素月、張素
雲、張珠芬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
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被繼承
人所遺土地與房屋由聲請人單獨繼承,而被繼承人所遺郵局
、農會存款及保單均由受監護宣告人單獨取得,核相對人所
分得遺產價值為6,172,113元,高於其應繼分比例,客觀上
對受監護宣告人似無不利。又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姪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有何
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辦
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此有關係人吳
惠仙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如由關係人吳惠仙擔任受監
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
護責任。從而,就受監護宣告人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
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
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
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
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民法第1113條規定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受監護
宣告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吳惠仙於辦
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
,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
受監護宣告人時,應負賠償之責,特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附表一:
編號 遺產 項目 土地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23.00 全 A011/1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85.00 全 A011/1 3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231.00 3827/23100 A013827/23100 4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098.00 1822/6294 A011822/6294 5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284.00 全 A011/1 6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2,308.11 全 A011/1 7 建物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街0巷000號 128.00 全 A011/1
附表二:
編號 遺產所在 存款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庫馬光郵局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332,502 A031/1 2 土庫鎮農會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388,209 A031/1 3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1,000,000 A031/1 4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840,741 A031/1 5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700,039 A031/1 6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00000000 1,181,448 A031/1 7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619,560 A031/1 8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380,408 A031/1 9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394,448 A031/1 10 全福101終身0000000000 334,758 A03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