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4-15
案號:司監宣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A06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A06(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
A03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02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
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
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
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
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86
號裁定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
A002之配偶即被繼承人A03死亡,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A00
2為共同繼承人,為辦理遺產分割,受監護宣告人A002與聲
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A06為受
監護宣告人A002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A002、關係人A06
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影本等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財產清冊已開具完
成並陳報本院等情,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陳報
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兩造同為被繼
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
及分割事宜,顯與受監護宣告人A002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
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選任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
A04、A05及受監護宣告人A002,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應
繼分各為4分之1,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
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與115年1月22日所提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受監護宣告人A002分割所得遺產之
價值大於其法定應繼分價值,對受監護宣告人A002並無不利
。又關係人A06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孫,於被繼承人之遺
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
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02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
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是本件如由關係人A06擔任受監護
宣告人A002之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權益應可
善盡保護責任。從而,就受監護宣告人A002於被繼承人A03
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A06為受監
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
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
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民法第1113條規定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受監護
宣告人A002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A06於
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
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A002時,應負賠償之責,特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7.00 1/4 A0021/1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63.00 1/4 A0021/1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317.00 全 A0021/1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383.00 1/4 A0021/1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15.00 1/24 A0021/1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307.00 1/3 A011/1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204.00 全 A011/1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744.00 全 A051/1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4,311.00 全 A041/1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3,707.00 全 A041/1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1,717.00 全 A041/1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086.00 全 A011/1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714.00 全 A011/1 1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486.00 全 A011/1 1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771.00 全 A0021/1 16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 全 A041/1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所在 存款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存款 元長鄉農會00000000000000 35,312 A0021/1 2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700,000 A0021/1 3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500,000 A0021/1 4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600,000 A0021/1 5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1,000,000 A0021/1 6 其他 應收老農津貼6、7月份 16,220 A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