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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V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4-15 案號:司監宣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A06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A06(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
A03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02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
    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
    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
    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
    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86
    號裁定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
    A002之配偶即被繼承人A03死亡,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A00
    2為共同繼承人,為辦理遺產分割,受監護宣告人A002與聲
    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A06為受
    監護宣告人A002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A002、關係人A06
    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影本等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財產清冊已開具完
    成並陳報本院等情,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陳報
    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兩造同為被繼
    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
    及分割事宜,顯與受監護宣告人A002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
    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選任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
    A04、A05及受監護宣告人A002,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應
    繼分各為4分之1,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
    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與115年1月22日所提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受監護宣告人A002分割所得遺產之
    價值大於其法定應繼分價值,對受監護宣告人A002並無不利
    。又關係人A06為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孫,於被繼承人之遺
    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
    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02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
    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是本件如由關係人A06擔任受監護
    宣告人A002之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權益應可
    善盡保護責任。從而,就受監護宣告人A002於被繼承人A03
    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A06為受監
    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
    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
    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民法第1113條規定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受監護
    宣告人A002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A06於
    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
    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A002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A002時,應負賠償之責,特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7.00 1/4 A0021/1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63.00 1/4 A0021/1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317.00 全 A0021/1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383.00 1/4 A0021/1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15.00 1/24 A0021/1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307.00 1/3 A011/1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204.00 全 A011/1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744.00 全 A051/1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4,311.00 全 A041/1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3,707.00 全 A041/1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1,717.00 全 A041/1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086.00 全 A011/1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714.00 全 A011/1 1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486.00 全 A011/1 1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771.00 全 A0021/1 16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  全 A041/1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所在 存款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存款 元長鄉農會00000000000000 35,312 A0021/1 2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700,000 A0021/1 3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500,000 A0021/1 4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600,000 A0021/1 5 存款 元長鄉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 1,000,000 A0021/1 6 其他 應收老農津貼6、7月份 16,220 A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