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ULDV
2026-04-13
案號:司家親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86條、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之配偶即被繼承人B01於民國114
年10月21日死亡,由聲請人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惟子女甲
○○為未成年人,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法定代理人,為協
議分割遺產,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應選任特別
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邱
秀霞擔任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B01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人、未成年人甲○○
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B01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惟觀
諸聲請人於115年1月8日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上約定
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由聲請人繼
承,未成年人甲○○未分得任何遺產,而有損害未成年人利益
之情事。基此,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重新提出對未成年人甲
○○有利之遺產分割協議,然聲請人於115年2月10日受合法收
受補正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補正函、收文收狀
清單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現有卷證資料觀之,聲請人
所提遺產分配方式無異使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全數歸由聲請
人單獨所有,顯然損害未成年人之利益,依法自不得為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