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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2026-04-21)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
債  務  人  林皇甫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加賀當鋪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債  權  人  雲林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
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裁定於114年8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
    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於115年1月30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115年3月2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
    面表決,統計結果僅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比例12.9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
    3.08%)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
    監理站具狀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加賀當鋪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
    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84.01%
    ,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
    回證等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144,000元,清償成數為24.48%,
    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
    行。另雖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惟附表三編
    號1、2之土地之估值已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且債權人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亦曾向本院
    聲請就附表三編號1、2之土地強制執行卻拍賣無果,而未聲
    請強制執行附表三編號3、4、5、6之房屋及土地,顯已有考
    量其不易拍賣之可能性。是上開土地縱經法院進行清算拍賣
    程序,因該等土地之使用及共有狀態而不易變價,且共有人
    眾多,進行拍賣程序之郵資、地政規費(謄本費、測量費、
    指界費)可能高於賣得之價金,顯無清算之實益;再者,債
    務人之每月支出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布115年臺灣省每月每
    人生活所必需數額18,618元之標準甚多,如以一般標準計算
    ,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亦無餘額可供清償
    ,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是本件尚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二、總清償比例:24.4%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還款金額(元)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32 3.08 62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30,979 39.26 785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0,452   39.17 784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5,930   12.91 258 5 加賀當鋪 31,270 5.32 106 6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1,542  0.26  5 合    計  588,305 100 2,000 三、清償方法: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附表三
編號 財產 現值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分之1) 272,000元 丁○○普通抵押債權:本金20萬元+違約金260,400元(計算至115年4月21日),合計460,400元,已無剩餘價值。 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3分之1) 128,000元  3 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基地為編號2土地) 12,000元 債務人陳報:房屋極老舊且對外與道路無直接聯絡,基地債務人僅持有三分之一,房屋難以處分換價。 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32分之2) 8,438 債務人陳報:0000地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0000地號土地,面積376.85平方公尺,屬交通用地,上開二筆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0000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為水利用地,以上三筆土地縱經分割,債務人所分得部分甚小,事實上均難以處分換價,應認無清算價值。 5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12分之1) 47,106  6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32分之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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