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V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4-07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8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韋陸美香

債  務  人  韋棟粱(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韋陸美香於第三人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保險
    等資料云云。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有於上開第三人公司
    設有存款帳戶或有存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嗣經本院合法
    通知其補正,迄未提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債權人之
    聲請,實際上與未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相同,自難認
    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是上開標的不予執行,並將其餘聲
    請執行之標的,移送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