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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許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台
    北市大安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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