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3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羅寶珠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榮吉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關於對債務人林榮吉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並未規定執行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依該法第30
條之1 ,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即有訴訟當事人能
力者,方有執行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
號判決參照)。而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所以當事人能力係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才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至為明確。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而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聲請對債務人羅寶珠等
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林榮吉於101年2月14日死亡,此
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債務
人林榮吉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
形亦無從命補正,準此,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林榮吉聲
請強制執行,因其欠缺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意旨
,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