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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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
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又債
務人之住所地係於福建省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
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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