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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
    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又債
    務人之住所地係於福建省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
    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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