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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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5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
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台北市中山區,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
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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