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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0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沈尚澤即沈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契
    約債權強制執行,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為據。前
    揭查詢結果表雖係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9320號案件查
    詢所得,惟債權人於該案僅聲請查詢,是該案執行程序於本
    院將查詢結果函復債權人時即告終結。嗣債權人再執前揭查
    詢結果表聲請就第三人中華郵政、台灣人壽、國泰人壽、新
    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即非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3點所定執行標的不明而應由
    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於調查後自為執行之情形,而應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即前揭第
    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第三人中華郵政、台灣人壽、國
    泰人壽、新光人壽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
    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區,均位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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